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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蓝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10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鑫,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0)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大型汽车拉运预制桥梁,沿蓝葛路由东向西行至白家村四组路段,在避让道路右侧石堆时,车辆驶入左侧车道,其车左后轮将在道路左侧边沿行走的范某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蓝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亲属与死者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蓝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王某某、范某等证言,蓝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尚好,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说明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