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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柘法行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志奇、孙红英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志奇;孙红英

案由

行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柘法行执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尚全华,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孙志奇,男,住柘城县。 被申请执行人孙红英,女,住柘城县。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执行的柘人口计生征字(2010)12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宋 静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孙彦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莹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