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亚明与沈建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明,沈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158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明,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沈建群,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张亚明诉沈建群买卖合同纠纷(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6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建群长期外出,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沈建群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亚明货款人民币499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988元,执行费6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1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