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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符某与吴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吴某某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符某,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与被告吴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符某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士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