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兰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符某与吴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吴某某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符某,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与被告吴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符某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士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