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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宜秀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坑支行与苏红、罗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坑支行;苏红;罗咏梅;孙实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宜秀民二初字第00013号 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坑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黄土坑东路**。 负责人:叶立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双兵,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红,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罗咏梅,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系被告苏红之妻。 被告:孙实贵,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坑支行诉被告苏红、罗咏梅、孙实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坑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莉 审判员  胡斌 审判员  郑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