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李素明与林姗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素明;林姗姗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630号原告:李素明,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生,海丰县人,住香港。被告:林姗姗,女,汉族,1983年6月19日生,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3月间按民俗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二名孩子:长女李雅彤,2008年2月8日生,次女李蔓谊,2009年6月19日生。现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而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对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于是2010年12月15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将孩子李雅彤、李蔓谊归原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素明与被告林姗姗双方同意同居所生孩子李雅彤、李蔓谊由原告李素明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郑斯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