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委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志军与林作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军,林作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委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军。被执行人:林作剑。申请执行人程志军与被执行人林作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的(2010)杭拱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委托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作剑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作剑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建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陶智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