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373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润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润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738-1号原告杭州××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纺织采购博览城××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俞甲。被告杭州××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以东。法定代表人俞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6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杭州××能源物资有限公司限额在60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富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