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六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六民初字第96号原告曹某。被告刘某甲。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军伟、代理审判员柳佳、人民陪审员沈富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结婚,后生育一子,名刘某乙,现年11岁。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感情逐渐破裂。2009年双方自愿离婚。2010年4月28日原、被告经人说合,原告看在儿子的面上又与被告复婚,但复婚后双方关系更差。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更无和好可能,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处原、被告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庭审中,原告对第2项诉讼请求进行了明确,即:依法判处原、被告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被告刘某甲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还好,并没达到要离婚的地步,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恋爱五年,感情很好,双方在一起很幸福。儿子出生于2000年11月20日,名刘某乙。原告诉称的双方曾自愿离婚属实,但时间上有误,实际上是2010年3月29日登记离婚,2010年4月28日复婚。当时离婚也仅仅是因夫妻之间吵架,一气之下才离婚的,并不是夫妻感情破裂。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普陀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外,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结婚,2000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名刘某乙。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2010年3月29日双方曾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2010年4月28日复婚。后因家庭琐事以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原因,双方又多次发生争吵。2010年7月份双方再次争吵后原告离家开始与被告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及相互猜疑而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程度,原告也没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和好愿望强烈,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珍惜感情,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军伟代理审判员 柳 佳人民陪审员 陈明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马学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