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乐执指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周海芝、孙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周海芝,孙玉华,潍坊昱宏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执指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兴明,行长。被执行人周海芝。被执行人孙玉华。被执行人潍坊昱宏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海芝、孙玉华、潍坊昱宏铸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08)寒海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杨元武执行员  王祥文执行员  郭秀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