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并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20-02-11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杏花岭区屹鑫绿色动力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屹鑫绿色动力网吧

案由

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并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涛,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屹鑫绿色动力网吧,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柏杨树北二街。负责人郝俊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屹鑫绿色动力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红琴代理审判员 郭晓军代理审判员 张江冰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