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1088号原告鲍某某。被告任某某。原告鲍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某某诉称:被告曾某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将自己从案外人方某某处借得的信用卡出借给被告,被告以刷卡消费、取现等方式透支该卡。原告在返还方某某20000元透支款后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09年10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两年内还清,每6个月还5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到期借款10000元。被告任某某未作答辩。原告鲍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于2009年10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认欠原告人民币20000元,承诺两年内还清,每6个月还5000元的事实。该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任某某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9年10月5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如下:本人欠鲍某某人民币2万元,会在2年内还清,每6个月还5千,如到期不还,一切后果自负。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2010年11月5日,原告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到期借款1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到期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任某某返还鲍某某借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