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天执字第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精诚恒逸软件有限公司与长沙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精诚恒逸软件有限公司,长沙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天执字第1077-1号申请执行人精诚恒逸软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申请人精诚恒逸软件有限公司与长沙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徐民二(商)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2010)徐执字第583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13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