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汪建容与徐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容,徐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2号原告汪建容,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唐柯平,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徐敏,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曾传辉,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荣兰,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容与被告徐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容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建容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敏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容撤回对被告徐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建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