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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陈甲为与被告舟山市××电气××司房屋买卖合同与舟山市××电气××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甲为与被告舟山市××电气××司房屋买卖合同,舟山市××电气××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民初字第994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乙。被告舟山市××电气××司,住所地舟山市××××街道万二、万三村。法定代表人林某。原告陈甲为与被告舟山市××电气××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舟山市××电气××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座落于舟山市××山街道××号房产系被告所有。2007年1月22日,被告同原告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舟山市××山街道××号的房产转让给原告。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价格为170000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首付500000给被告,余款待过户手续办妥后半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同时还约定原告付入首付款后,该房产即转移给原告使用。此外,合同还对房产概况、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生效之后,原告即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500000元,并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产,可是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却拖延未予办理。这样的状况一直延续着,为此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以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陈甲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舟山市普陀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甲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法人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2、房产转让协议1份,拟证明原告与舟山市普陀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事宜;3、收条1份,拟证明原告已向舟山市普陀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乙首付款500000元的事实;4、舟山市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1份、房屋产权某(复印件)1份、土地使用权某(复印件)1份,拟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仍属于舟山市普陀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事实;5、转让协议书(复印件)1份、协议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刘某某与郑某某、林某之间股权转让的事实。被告舟山市××电气××司辩称,由于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已经更换,因此对其是否与原告签订过该房屋买卖协议不清楚,只是听说过,对于房产转让协议以及收条上公司某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外,公司账户中显示并未收到过首付款500000元。目前,该房屋的所有权某书、土地使用权某书都在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处。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刘某某将其以实物形式即讼争房屋出资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现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另查明,舟山市普陀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丙时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舟山市××山街道××号房产出资注册,后舟山市普陀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舟山市××电气××司。2007年12月30日,刘某某将其所持有的占注册资本82.5%的股权(实物出资计710000元)转让给郑某某,郑某某于2008年3月6日将该股权转让给林某。本院认为,由于被告舟山市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房产转让协议上公司盖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该房产转让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确认该房产转让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条显示其已经支付房屋转让首付款500000元给被告,刘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取首付款的行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因此,原告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至于被告抗辩称公司未收到该首付款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是否收到首付款系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原告无关。被告抗辩认为刘某某已经将讼争房产转让给林某,因林某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实物出资无法显示是否就是讼争房产,同时该股权转让协议时间后于原告陈甲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因此不能对抗原告陈甲的诉请。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舟山市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以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舟山市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玉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