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嵊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台州市××金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甲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台州市××金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某某。被告:台州市××金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299278),住所地台州市××金清镇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被告:陈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负责人: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台州市××金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某撤回对陈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陶贤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杭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