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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五民一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陈晓武与杨翠光、滁州市永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武,杨翠光,滁州市永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五民一初字第01558号原告:陈晓武,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翠光,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滁州市永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会峰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全椒路三号。负责人:陈明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鉴,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武与被告杨翠光、滁州市永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武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晓武负担。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