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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蒙城县华兴宾馆与上海恒旭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城县华兴宾馆,上海恒旭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华兴宾馆,住所地蒙蚌路卫校对面。法定代表人:楚华,该宾馆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茂铭,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旭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4278号1134。法定代表人陈凤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蒙城县华兴宾馆与被上诉人上海恒旭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蒙城县华兴宾馆的法定代表人楚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茂铭、被上诉人上海恒旭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