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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执民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星2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罗家池村3区81号与程平4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高桥章村1区21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星2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罗家池村3区81号,程平4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高桥章村1区21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路执民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林星2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罗家池村3区81号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11012710被执行人:程平4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高桥章村1区21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09214914本院在执行林星与程平(2010)台路执民字第16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林星借款50000元及息,律师代理费2000元和垫付的诉讼费用141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程平司法拘留15日,仅执行到位3199元,余款未付,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01417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金镔审判员  汪东军审判员  罗永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