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郭某某伤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现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侯某某与郭某某伤害赔偿一案中,因郭某某被判五年有期徒刑(2008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家中仅有三间土木结构瓦房,父母均年逾古稀,银行无开户,致本案29709.9元无法执行。经市、县政法委及本院实施司法救助,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执字第5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