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杨炳校与诸暨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炳校,诸暨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炳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保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鲁伟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慧高。上诉人杨炳校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杨炳校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炳校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炳校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炳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银萍撤诉申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杨炳校与被上诉人诸暨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望准许。申请人:年月日收条今收到诸暨市人民医院人民币叁仟贰佰圆整(计3200元)。杨炳校与诸暨市人民医院之间争议一次性了断,今后与诸暨市人民医院无任何纠纷。具收人: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