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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勾永利与卫社利、卫鹏辉合伙经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016号勾永利申请执行卫社利、卫鹏辉合伙经营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57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交纳部分案件款,下欠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字第1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