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勾永利与卫社利、卫鹏辉合伙经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016号勾永利申请执行卫社利、卫鹏辉合伙经营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57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交纳部分案件款,下欠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字第1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