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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横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横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叶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叶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双方在北京期间认识,并于1988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16日出生女儿叶乙,××××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乙。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被告对家庭及子女不负责任,对被告也大打出手。2003年2月3日,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但因未登记结婚,无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自此,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已达8年之久。为此,原告具状离婚,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至成年,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叶某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和女儿的出生情况;2、2003年2月3日被告所写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曾经协议离婚的事实;3、2010年12月8日被告所写的《起诉诉讼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的事实。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和质证权,原告方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和《起诉诉讼书》复印件因其真实性无法审查,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16日出生女儿叶乙,××××年××月××日生育次女王乙。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8月31日,原告以被告有过错及双方分居已达8年之久等为由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因原、被告同居生活多年,生育有两个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殴打原告及双方分居满8年之久等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叶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吴财荣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人民陪审员  方建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祖巧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