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昆山市××诚××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电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昆山市××诚××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电厂,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066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昆山市××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路,送达地址:江苏省昆山市蓬朗镇蓬溪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告昆山市××电厂,住所地江苏省××镇丰夏路。投资人洪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昆山市××诚××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电厂、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昆山市××电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昆山市××电厂的起诉。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宣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