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梁法执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启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昌,户万玲,陈启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商梁法执字第007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昌,男,193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号*号院**号楼*号。申请执行人户万玲,女,194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号*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陈启训,男,193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号。身份证号:4213011932********。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30日审结。该案(2010)商梁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永昌、户万玲于2010年11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启训500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胜林执行员 李伯军执行员 何明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侠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