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宣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宣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139号原告车某某。被告宣某某。原告车某某为与被告宣某某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某某诉称:2008年原告承包了普银公司东风牌商砼运输车一辆(浙d×××××),该车的轮胎修理等交由被告负责。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5日核账,被告欠原告482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另原告已付给被告轮胎款3500元用以支某某输车辆在陈某某汽修厂的费用,但该35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导致陈某某汽修厂起诉原告催讨该35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经本院审查:原告车某某提供的被告宣某某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车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