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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民初字第550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海宁××××中心小学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海宁××××中心小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民初字第5503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海宁××××中心小学。住所地,海宁××××街道教育桥西侧。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海宁××××中心小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金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84年9月被招入原海宁市马桥镇柏墅幼儿园任教,后改为海宁市马桥镇中心小学所属马桥镇幼儿园的一级幼教,至今教龄已达26年。由于原告不擅长说假话,因而得罪了被告。被告以2003年暑期体检时原告未拿到健康证为借口,于2003年11月4日一纸通知将原告逐出门外,又以“临时工”为谎言,迫使原告于2004年5月9日签订《协议书》一份,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打击报复之目的。原告曾上百次上访、信函等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交涉,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果。为此,请求依法认定被告于2003年11月4日的《通知》和2004年5月9日的《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补发工资198141.80元(2003年9月至2010年10月,共85个月,每月按2331.08元计算)和补交社会保障各项费用。本院认为,人事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原告顾某某既非公办老师,亦非属于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故其与被告之间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而属于劳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就本案争议未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迳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金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