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裴振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裴振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D5栋1层D5-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松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星,该公司职员。被告裴振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振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保全费272元,合计487元,由原告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李喜攸人民陪审员 李庭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