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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达建与宋明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达建,宋明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高达建,男,17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传辉,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宋明浩,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达建与被告宋明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达建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达建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明浩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达建撤回对被告宋明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高达建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