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顺利诉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泘沱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利,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泘沱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568号原告陈顺利,男,1953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泘沱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郭素芳,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勋,系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敏娟,系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顺利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泘沱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顺利,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敏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顺利诉称,2009年3月在其有病期间,小组不与其说,将其承包地用垃圾填埋。其因病重,未予理论。现在其病已好,向小组要地,小组不给,但又将地租给其他人,无奈,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其承包地。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泘沱村第五村民小组辩称,2009年村委会集体所有的承包地因国家统一筹备所用,已经给每个村民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称在其有病时小组强行将其承包地征收一事并不存在。现土地已经收归国家所有,原告要求返还的承包地不可能再归还,小组也无权返还。2007年小组征收原告东二环延伸线剩余的七分地时(其余地已经被修延伸线所占用),已经给原告5万元的附着物赔偿,当时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此后原告的承包地和其他村民一样先荒芜约一年,直到2009年由小组统一出租,统一分配租金给村民,原告对此也无意见。2009年下半年,全村土地被国家筹备。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顺利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泘沱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其家共有三人享有承包地共2.28亩。2007年因修东二环延伸线征用被告小组部分土地,其中包括原告一部分承包地。据查,2009年6月5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复同意未央区泘沱村城中村改造方案,之后泘沱村进行了拆迁改造。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因土地承包问题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但是被告所在的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全部土地已经被国家储备。原告现要求返还承包地已经不可能,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顺利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雷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雷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