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执民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丁菊云46岁汉族温岭市泽国镇山南村A区97号、沈金菊42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路西村5区58号与黄卫明3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后黄村4区101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丁菊云,沈金菊,黄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路执民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丁菊云申请执行人:沈金菊被执行人:黄卫明本院在执行丁菊云、沈金菊与黄卫明(2010)台路执民字第164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卫明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丁菊云、沈金菊货款220255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2300元;因被执行人黄卫明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01339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金镔审判员 汪东军审判员 罗永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