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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委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熊章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熊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委字第004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责人曲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熊章平,男,汉族,30岁,户籍所在地宿松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熊章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法民二初字第82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据此于2010年5月18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熊章平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实其有银行存款。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章平在本院辖区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法民二初字第8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保国审 判 员 黄长春审 判 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虞盛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