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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执民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红敏38岁汉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凤凰西路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梁红敏38岁汉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凤凰西路19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路执民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海宁远界工贸有限公司海宁市袁花镇双丰村曹介桥团结路5号机构代码:793357762法定代表人:倪利忠被执行人:梁红敏38岁汉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凤凰西路19号身份证号码:×××6866本院在执行海宁远界工贸有限公司与梁红敏(2010)台路执民字第106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红敏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海宁远界工贸有限公司货款89906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197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0600元,余款未付,因被执行人梁红敏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00321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金镔审判员  汪东军审判员  罗永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