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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邵某某合同纠纷与邵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487号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雪峰××路××号。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邵某某。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分期付款责任某包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车辆以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的形式分24期出卖给被告,被告每月支付期款、期款利息、挂靠管某某共计6893元。期款付清后,被告可选择办理转户也可选择挂靠原告处,2008年4月2日,被告将期款付清,并未选择转户,故而原、被告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挂靠关系。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挂靠管某某5200元,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事实挂靠关系,并将车辆所有权变更为被告所有。被告邵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分期付款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车辆以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的形式出卖给被告。承包期限自2003年5月至2005年5月止,乙方(被告)交足首付款8万元,余下车款151000元,分期逐月还清,每月支付原告分期付款额6292元、当月利息401元、当月管某某200元,合计人民币6873元。乙方偿还应付期款后,车辆所有权移交乙方。承包合同期满后,被告可选择办理转户或者继续挂靠原告管理。2008年4月2日,被告将期款付清后,未办理转户手续。从2008年5月份起被告未再支付管某某。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被告发出函件一份,要求被告办理转户手续。被告至今尚未办理转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分期付款承包合同、收款凭证、法律函、邮件详情单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责任某包合同实质上是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付清所有车款之后,该车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可转户办理,或挂靠原告管理。本案中被告付清车款之后,没有转户,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由于被告自2008年5月起就不再支付挂靠管某某,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作为被告挂靠管理单位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由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并由被告办理转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浙g×××××号车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自觉交纳车辆管某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8年5月起每月200元共计5200元的管某某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并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管某某5200元。二、解除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某之间的事实挂靠关系,被告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浙g×××××号车辆的转户手续。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厉茂兴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