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康某某,李某,萧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某,女。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萧某某,男。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以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4元,减半收取8137元,由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负担。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4元,由本院退回813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廖 平审判员 黄 国 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瑾(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