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真空电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自动化有限公司,温州市××真空电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485号原告:瑞安××××自动化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67162674-1)。住所地:瑞安市××××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温州市××真空电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号(1-2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赵某某。原告瑞安××××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肯焊接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真空电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电镀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葛建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肯焊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和被告佳能电镀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焊接设备制造商,2009年7月份开始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2010年1月19日,原、被告双方通过传真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50台d×××××型真空镀膜电源,单价为2450元/台。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货款36750元。后被告陆某收到原告发的dy160型真空镀膜电源共计40台,外加一台bx1-400机器,货物总值99485元。2010年6月21日,被告委托代表人蔡某凤核对了已收到的货物及总价值,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后被告仅支付bx1-400机器款1485元,现尚欠原告货款61250元,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佳能电镀设备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1250元。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证明、企业信息查询资料,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设备采购合同,拟证明原告和被告约定买卖真空镀膜电源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3、送货清单、对账单,拟证明被告收到的货物、总价值及欠货款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双方发生的买卖业务和所欠货款的事实属实,但原告向我公司提供的机器转卖给他人,据客户反映质量存在问题,而且提供了告知函。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供的真空镀膜电源在被告公司安装成jn-dld真空多弧离子镀膜机提供给中山的客户后,反映质量存在问题,我方要求原告应当予以维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告知函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有异议,本院认为从该告知函内容反映电源存在故障,而没有注明电源品牌、型号,电源故障的原因,故被告提供的告知函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存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为有效合同。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12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予以支付。被告抗辩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真空电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瑞安××××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612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3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鸥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