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顾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71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顾某某。原告朱某某为与被告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朱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顾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市暨阳街道滨江中路29幢2单元703室房屋(价值人民币74.02万元额度内)予以查封。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 徐 土 钍 担 任审判长 并 主 审 本 案 , 与审判员 黄 伟 松 、 人 民陪审员 翁华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俞琳琳担任记录。2010年9月28日、同年12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顾某某多次向原告购买丙纶长丝,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万元。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被告才于2009年5月20日出具欠条一份为凭。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顾某某支付尚欠货款计人民币64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76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顾某某支付尚欠货款计人民币64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顾某某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朱某某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5月20日,被告顾某某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64万元,并在欠条中约定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的事实。因被告顾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特征,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相联系,具有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内容、收集、提供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即具有合法性,故该证据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顾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6年至2007年期间,原、被告多次发生丙纶长丝买卖业务关系。2009年5月20日,被告顾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朱某某人民币64万元整,月息一分。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顾某某支付尚欠货款计人民币64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顾某某负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所载明的事实,应视为系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该买卖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行为应属有效。原告朱某某主张被告顾某某尚欠其货款64万元,并提供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同时诉请要求判令被告顾某某支付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欠款按1%计算利息的约定明确,且约定的内容不违法,但根据本案的款项性质和约定的内容看,原、被告约定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和计算方式。由于未约定计算的截止时间,故认为计算违约金的截止时间应该是本判决确定被告给付时间为止,而不是至欠款付清日止。因为如果债务人未按本院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此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责任。故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顾某某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被告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明,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货款计人民币64万元整,并支付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判令被告顾某某支付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朱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8元,财产保全费4221元,合计15189元,由被告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96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徐土钍审判员黄伟松人民陪审员翁华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俞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