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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松执委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丹与张卫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张卫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松执委字第0001号申请执行人李丹,女,32岁,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卫权,男,40岁,汉族,住宿松县。李丹与张卫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2007年9月14日作出的(2007)青民一(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丹据此于2007年11月15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元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卫权及全家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其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能查实其有银行存款。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卫权在本辖区内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青民一(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盛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