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松执委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丹与张卫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张卫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松执委字第0001号申请执行人李丹,女,32岁,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卫权,男,40岁,汉族,住宿松县。李丹与张卫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2007年9月14日作出的(2007)青民一(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丹据此于2007年11月15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元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卫权及全家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其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能查实其有银行存款。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卫权在本辖区内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青民一(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盛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