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金华良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22号上诉人金华良。上诉人金华良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行受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华良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绍兴县公安局对上诉人驾驶的浙D×××××车辆作出的违章记录。上述行为系公安机关针对驾驶人员交通违章行为作出的记录,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