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邓赛燕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赛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861号罪犯邓赛燕,于湖南省双峰县,现在宁波市看守所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了(2010)甬海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赛燕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2010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赛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赛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赛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赛燕减去拘役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