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大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张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张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大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大丰市区幸福东大街13#。负责人唐建平,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明。被告张海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张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  保  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审判员 王素琴(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