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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孟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倪再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刘孟强,倪再建,刘北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君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江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德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孟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龙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再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北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依法减半收取397.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马利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