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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诉被告刘长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刘长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负责人王梅君,任副经理。被告刘长财,男,193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林皋镇街道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诉被告刘长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