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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磊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磊,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刘奖利,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籍、住同上。系刘磊之父。指定辩护人张保玉,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磊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磊及指定辩护人张保玉到庭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刘奖利经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5日12时30分,被告人刘磊在其家中用刀砍、投毒等方式将其母吴润侠杀害,当日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刘磊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法医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磊对其故意杀人行为供认不讳,请求减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与其所患精神分裂症有关,其控制能力接近丧失程度,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磊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于2009年住院治疗。2010年4月25日晨,刘磊因嫌其母吴润侠平时爱埋怨,当日早晨又骂其懒笨,心生杀机,遂到一杂货店购买来敌敌畏毒药,倒入菜盘、水壶及酵面中,欲毒死其母,投毒后即到其村中游转,11时20分返回其家,见其母嘴唇发黑。因其母又埋怨其打电话花费大,更加生气,即趁机掐住其母脖子,见未掐死,又持铁凳砸其母头部,见其母仍动,又持菜刀在其母头部砍击数刀。刘磊洗完手上和刀上的血迹后发现其母从床边爬到了卧室门口,遂又捏住其母鼻子,将剩余的敌敌畏毒药灌入其母口中。在其母停止呼吸后又用白酒倒于其母面部等处,欲点燃焚烧,企图掩盖其罪行。最后用床单盖住其母,换衣后准备去西安精神卫生中心看病,途中看到新城广场派出所后即到该派出所投案,后因故又到纺织城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吴润侠头部、手部多处刀砍伤、颈部扼伤、胃中有敌敌畏毒药。吴润侠因敌敌畏中毒而死亡,全身损伤对其死亡有促进作用。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磊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一定程度的现实作案动机,但辨认能力明显减弱,控制能力接近丧失,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本案有下列证据:1、刘奖利的陈述证明,他是刘磊之父,2010年4月25日11时40分许,他回家后见妻子身上盖着床单,揭开一看妻子已无呼吸,就赶紧报警。他儿子刘磊大学毕业后无业,经济靠父母,爱打麻将、玩电子游戏。2009年4月初发现有精神病,住院一个多月,诊断为精神分裂症,5月出院后用药物治疗,昨天为要钱同他夫妻俩吵了一架。平时也要钱,给其三五十、百八十就一下花光。2、刘刚的证言证明,他住在刘磊家对门,刘磊上大学学的是心理学,2009年被送到精神病院去了,住了约1个月院。2010年4月25日11时许,他回家时发现刘磊从家里出来,刘见他后马上锁门,说去上班,就走了,刘表情平静,但眼神中有一点紧张情绪。刘磊与其母平时都爱嘟哝,在一起时互相爱指责几句。他与刘磊是同学,平时见面后刘总是拉住他说这说那、发烟,今天和平时完全不一样。刘磊走后约5分钟,他听到刘奖利在门口哭,问后才知道出事了。3、XX娥的证言证明,她在纺科路东段枣园刘村口开了家杂货店。2010年4月25日10时30分许,一个年轻男娃问她有无敌敌畏,她说有,10元一瓶,那男娃就买了一瓶,转身走了,这一天她就卖了这一瓶敌敌畏。4、刘磊的供述证明,他学校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和对象,他妈吴润侠说他没出息,经常用一些话刺激他,平时他就很生气,2010年4月25日早上,他9点多起床时,又骂他懒、笨,嫌他起床迟了,他很生气,在外面吃饭时越想越生气,就有了杀人的想法。饭后他到纺科路丁字路口一杂货铺花10元钱买了一大瓶敌敌畏,趁他妈不在,往菜盘、酵面团和水壶里分别倒了一些敌敌畏,想毒死他妈。放完毒后,他到村子附近转。心想他妈吃了,毒死了也没人知道是他下的毒。11时许,他回家了,她妈坐起来说:“这几天打电话就花四、五十块钱电话费。”他更生气了,见他妈嘴唇是青的,心想可能已知道他在菜里放了毒。他以为他妈手拿东西要害他,但转身往卧室走了,发现手里没拿什么,他就趁机上前按倒他妈并掐住脖子。他妈挣扎,喊不要杀,愿给钱。他说不要钱。掐了一会儿没死,他就拿了个铁凳子在头上砸,但他妈还在动,他就又用菜刀在头上、手上砍了五六刀,他想肯定是死了。当他洗完刀上和手上的血,发现他妈从床边爬到了卧室门前,他就拿出剩余的敌敌畏捏住他妈的鼻子,给灌了两三口。见没呼吸了,害怕别人知道是他用刀砍的,就在他妈脸上身上倒了些白酒,又拿了手帕、枕巾、纸、电线插排放到他妈头上,用打火机点燃,烧了有四五分钟,就用脚把火苗踩灭,用单子盖住他妈,用拖把拖了地上血迹,换了衣鞋,将换下的衣鞋扔进公共厕所的便池里,坐车准备去西安精神卫生中心看病,路过新城广场时看到广场派出所,就改变主意,下车到这个派出所自首,但被告知要到当地派出所,他就坐出租车到纺织城派出所投案自首了。5、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灞桥区纺织城枣园刘安置楼4号楼1单元1层西户。厨房厨柜水槽内有一把菜刀,厨柜上摆有菜碗、水壶等,厨房门外有一珍品二锅头酒,酒瓶横倒于地,卫生间有一铁凳,凳上有大量血迹,卧室门口头东脚西仰面躺一中年女尸,尸周地面有大量血迹,头周有大量绿色玻璃碎片,其中一片上印有“敌敌畏”,尸体腿部盖有一件杂色床单,床单上有火烧痕迹,床单下有3股不同电线,电线有火烧痕迹。床东侧靠床边处放有一拖把,拖把下地面有被拖过的痕迹,房间东侧及北侧墙面上各处均见到擦拭状或喷溅状血迹,其中北侧近门口处墙下部有大量血迹,并有火烧烟熏痕迹。各房间及客厅、餐厅、厨房地面均见到26×10cm的血足迹,足迹清晰可见写有大量的“SH0ES”英文字母。从厕所内打捞上来的刘磊的皮鞋底部有英文字母“SHOES”,衣袖及裤腿上有血迹。6、(陕)公(西)鉴(法物)字(2010)282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现场凳子、墙上、卧室门上及刘磊衣裤上的血,均系吴润侠所留的概率为99.99%。公(西)鉴(毒)字(2010)156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从吴润侠胃内容物中及现场的咸菜、辣椒、萝卜丝、水壶里的水、酵面中均检出了有机磷农药敌敌畏。7、(西)公(灞)鉴(尸)字(201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吴润侠头部及手部有多个砍切创口,系锐器砍击所致。头部另有4个半圆形创口,系有圆形截面的物体打击所致。颈部有多个条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区,右侧颈前肌群出血,甲状软骨上角骨折,系被他人扼颈所致。左侧衣袖上有烧痕。胃内容物中有敌敌畏。吴润侠因敌敌畏中毒而死亡,全身损伤对其死亡有促进作用。8、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司鉴年字K0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磊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一定的现实作案动机,但辨认能力明显减弱,控制能力接近丧失,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9、公安纺织城派出所证明,刘磊有自首情节。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磊故意杀害其母,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仅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故不宜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至2023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