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安徽难得糊涂酒业有限公司与陈安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难得糊涂酒业有限公司,陈安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难得糊涂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环城路。法定代表人:李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德峰,系难得糊涂酒业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安徽天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安造,市民。委托代理人:陈平平,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难得糊涂酒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难得糊涂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静、被上诉人陈安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车永顺审 判 员 佘召侠代理审判员 王冬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春第?页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