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军桥与应祥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桥,应祥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99号原告:徐军桥,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孙星星(系原告亲戚),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应祥君,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桥与被告应祥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军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