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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580号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 耿   红   建   、人民陪审员 赵云水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某诉称,被告徐某某因生意需要,于2009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124000元,并出具借条四份,约定于2009年8月16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认账不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24000元。被告徐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由被告徐某某出具的借条四份,因被告徐某某无故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有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原告举证、陈述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2月16日,被告徐某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章某某借款124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四份,约定至2009年8月1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2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应归还原告章某某借款1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邮编312000)。审判长陈亚君代理审判员耿红建人民陪审员赵云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朱利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