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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郑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郑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93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郑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杜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中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原告在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帮助两被告加工纽扣,共计加工款21800元。2006年1月17日,由被告郑某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了欠款。2006年1月27日,被告郑某某支付了5000元,同年12月份又支付了5000元,尚欠11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支付欠款。被告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在2003年至2005年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徐某某、郑某某共同支付加工款118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人口信息表两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0)台椒民初字第16号)一份,证明被告徐某某、郑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6月2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3、被告郑某某出具的欠条及被告徐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徐某某、郑某某拖欠原告加工款的事实。被告徐某某、郑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郑某某。被告郑某某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被告徐某某对被告郑某某出具的欠条表示不知情,但对民事判决书及自己出具的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被告徐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其承认与被告郑某某拖欠原告王某某加工款的事实,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事实一致。另查明,两被告于199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加工合同关系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徐某某、郑某某接受原告的工作成果后未能支付加工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本案的承揽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郑某某出具了欠条,被告徐某某出具了情况说明,该欠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郑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王某某加工款1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某某、郑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期逾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