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汕中法刑一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徐竹瓜爆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徐竹瓜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汕中法刑一终字第4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竹瓜,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原系陆丰市碣石镇港口村(村)委会主任,住陆丰市。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施哲,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竹瓜犯爆炸罪一案,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陆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竹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汕中法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陆丰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陆法刑重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竹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少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竹瓜、辩护人施哲、证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法刑重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仕忠审 判 员 许淑芬代理审判员 彭朝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新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