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秋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郑学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王秋烽,郑学茂,何江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江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学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江萍。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银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